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关于体检有何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5:59:58

印发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来源:湘人发[2005]31号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制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掌握有关标准和要求,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同时,就我省公务员录用体检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录用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与招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二、录用体检须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组织人事部门或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按有关规定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并由医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切实履行责任。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对体检组成员进行培训。

三、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医院做好受检人员的参检工作。体检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产生意见分歧,要与医院体检组协商解决,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在体检中的业务处置不得干预。

四、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

五、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熟悉掌握《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设定体检科室和程序。同时,体检医务人员要认真准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师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须经组长签字,医院盖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六、体检合格考生名单,由录用体检主管部门张榜公布。体检不合格考生的体检结果,如受检考生要求告之的,应如实告知。

七、在体检中,招考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录用体检主管部门提出复检要求。对举报在体检中有徇私舞弊行为且举报的对象